《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并拟对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行为做出处罚,处罚标准为每一车位罚款5000元,罚款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
城市停车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城市越大问题越突出,其突出表现就是停车位稀缺。而停车位稀缺的根本症结,则在于土地提供趋紧与车辆保有量过快增长之间的矛盾。解决好这一问题,最最需要的就是切实增加车位的供给量。而这就必须有场地。以往,这类场地难得,可谓是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此番,北京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公益性停车场”的概念,指出:“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且单独选址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停车场的建设,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
这样的界定和思路,可谓有利于停车场建设获得必要的场地,也有利于激发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积极性,符合城市建设长远的需要,既能确保车位供量的稳步增加,又能避免一些乱收费等无序现象。当然,在“公益性停车场”的概念之下,停车场建设也必须处理好投资与收益的关系,必须有一以贯之的政策导向予以保障。
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者要做到“两手硬”,即车位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在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规划、同步配建,成为城市建设的“硬指标”;而车位经营作为提供的公共服务,需要注重政府的主导和公共投入,着力在土地供给、企业融资、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使之成为公共服务的“硬保障”。尤其是,针对城市土地供给的瓶颈,在尽可能为公益性停车场建设提供场地的同时,大力发展立体停车场建设,以提高单车位面积的配建量与利用率。
当然,在千方百计增加车位存量、优化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要用管理的智慧,来有效提高城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序调控城市车辆增长的速度。比如,将机关、社会团体停车场的利用,非主要交通道路边线空间的利用,以及把车位作为购车的前置条件,都纳入到城市管理之中去等